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3 年 6 月 13 日藝視字第 1130001761 號函辦理。
二、 113 學年度如試辦部分類組決賽現場創作,其類組組別及簡章,擇期另行公告。
三、請加強宣導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落實正確的智財觀念與創作態度,詳閱要點參賽規則,了解相關創作參賽責任,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有臨摹、抄襲、代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等違反比賽規則之情事。
四、旨揭要點可逕自該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官網(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最新消息或「實施要點」專區下載。
五、本市比賽將依上開實施要點另訂實施計畫,並另行公告。
六、本案聯絡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王志立先生( 02─23110574 分機 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