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1772 號函辦理。
二、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教學人員,擔任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以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地方團,提升對所屬學校、幼兒園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輔導效能及整體特殊教育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三、聘任資格:
參與各分團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款之條件:
(一)各分團輔導員,須為具 5 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持有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類中央分團若聘任學科專長之教師,不受須具特殊教育教師證之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本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件)。
(三)除上述規定之資格外,若參加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優先考量;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須具近 2 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
四、報名方式:請於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前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同意,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郵寄至永華市政中心特幼教育科(708201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胡小姐收,將由本局函報教育部推薦。
五、檢附旨揭遴選簡章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