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11 月 15 日府人考字第 1132384006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1907 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處理機制,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機制建議作為」、「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等資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