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及教育部國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規定,「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防治指引」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二、爰依規定辦理本校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附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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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月津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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