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01.02.15修正

一、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辦理。

二、學生學習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

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學習評量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依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等內涵分別評量

四、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應依據能力指標,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層面及考量學生努力程度、學習態度與進步情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包括學生出席

    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五、學生學習評量應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由輔導室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六、學生學習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實施之日期

    及方式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評量範圍與領域科目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

定。

七、學生學習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

八、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內容應載入各項教學計畫,並於學期初以書面資料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九、學生學習評量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

十、學生學習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各學習領域以量化紀錄為主,日常生活表現以文字描述為主。前述成績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十一、學生學習評量成績紀錄之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

紀錄應以百分制計分,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等第紀錄。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十二、各年級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學習領域內容辦理:

  ﹙一﹚中、高年級:語文﹙含本國語文、本土語言、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

﹙二﹚低年級:語文﹙含本國語文、本土語言、英文–二年級﹚、數學、生活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

十三、本校各年級之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處理方式如下:

  ﹙一﹚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佔該學習領域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總成績係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教學節數之百分比,所得之總和。

  ﹙三﹚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為:

     1.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四﹚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全校性或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等教育活動,視其所屬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其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2. 學校所開設之特色課程及選修課程之成績應獨立評量。

    ﹙五﹚各年級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應以學生在校行為表現為考評依據,包含學生出

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特殊表現;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依以上各項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

等第轉化。

十四、本校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為: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十五、本校學生畢業獎項名稱及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 各班受獎人數定為全班總人數之1/3﹙例如:12名﹚。
  • 給獎標準:按畢業總成績依次排序。
  • 獎項名稱:除第1名頒給市長優學獎外,其餘則給予各機關首長獎﹙例如:議長獎等﹚或成績優良獎。
  • 服務獎:曾擔任學校糾察隊、衛生隊、節奏樂隊隊員及合作社服務員等工作,且表現優異者。
  • 博愛獎:熱心公益或幫助他人,有顯著重大事蹟者。

十六、學生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前項審核人員應包括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十七、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八、本規定經校長核可後,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