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
中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南 市教 體 ( 二) 字 第 1000384575 號 函 頒
中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南市 教 安( 二) 字 第 1020545489 號 函 修 正
中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南 市教 安 ( 二) 字 第 1041235100 號 函 修 正
中華 民 國 10 8 年 3 月 15 日 南 市教 安 ( 二) 字 第 1080289552 號 函 修正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學生健康,防範及遏止腸病毒
疫情擴大蔓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 國中小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
依下列措施辦理:
1、 立即通知學(幼)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交互傳染擴
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幼)童立即請假至少一週至痊癒,且一
週後連續二天內無發燒症狀始可返校復課。
2、 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
中心)辦理通報,由本局將校安中心通報資料彙報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
3、 校(園)方應進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4、 加強學(幼)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含腸病毒感染
併發重症前兆病徵自我檢查表…等),以利提醒家長。
5、 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二) 校(園)方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並填寫「腸病毒
防治宣導紀錄」。
(三) 為避免疫情蔓延,一週內如有同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幼)
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 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校
(園)方除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相關教
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等研議有效因應措施。
三、 停課標準:
(一) 幼兒園:
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
情: 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
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 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2、 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 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
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 一週內同一班級
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
口 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3、 當園內發生腸病毒 D 六十八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該個案就
讀之班級應停課七日。
(二) 國小: 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得採停課措施,停課
日數以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報本局備查。
(三) 國中: 原則上無須停課, 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
四、 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
(一) 停課權責:
1、 由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確定停課後,啟動危機處理機
制,立即至校安中心辦理通報,並通知駐區督學。
2、 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教
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療情
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
(二) 復課程序: 當停課原因消失,即應恢復上課,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
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後,幼兒園部分不需補課,但需依相
關規定進行退費;另國中小應連同補課計畫,以公文函報本局課程
發展科備查,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五、 腸病毒疫情達停課標準時,校(園)方應同時通知轄區衛生所協助辦理下
列事項:
(一) 指導校(園)方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 督促校(園)方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 協助校(園)方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四) 若有醫院通報學(幼)童腸病毒重症病例時,衛生單位須介入調查
並聘請醫 師至學校或園所為學(幼)童進行健康狀況檢查,並評估
是否有群聚感染之可能。
六、校(園)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