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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國小平板電腦管理準則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生生用平板」行動載具管理準則
111年 10 月28 日訂定
113年 08 月28 日訂定
- 依據
- 111年4月22日臺教資(三)字第1112701444C號函辦理
- 111年6月15日南市教資字第1110702864號函辦理
- 目的:
因應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本校全體教師資訊能力精進及行政人員業務需求,提升設備有效利用,並維護行動載具設備功能正常,特訂定本準則。
本準則所指稱之行動載具,係指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由統一配發納管之行動載具,其餘本校另置之平板載具(含自購或專案搭配)依原相關規定辦理。
※人員定義:
- 管理者:係指教務處所組成之聯合管理小組,代表人為教務處資訊組。
- 配發保管者:係指行政單位依一定程序決定之充電車放置地點/空間之物理空間管理人員。
- 借用者:係指行政人員、導師、科任教師。學生及家長,不直接具備借用者之身份,應依教學或活動之屬性,由該活動或教學主責者代為提出借用。
- 使用者:係指實際使用行動載具之人員;學生及家長應獲借用者核准後,方可使用設備。
設備借用僅供教學及公務使用,不作其他用途,更不得挪為私人用途。
於每學年度8月15日前,由業管單位依學校總體情況,提出全學年度充電車(含行動載具)配發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後公告之,當年度配發班級/空間之充電車管理者(配發保管者),應善盡充電車(含行動載具)保管之責。
說明:本點係指在配發保管者之外,借用者欲借用行動載具/歸還之方法。
- 因教學、活動或公務處理有載具使用需求之借用者,由本校預約系統,提出使用註記,並應主動連絡配發保管者,以免延誤時間。對於借用者所提出之申請,若無特殊理由,配發保管者不得拒絕。亦即預約系統之用意僅供管理者、配發保管者及借用者,在設備可使用性上,取得時間協調。單次借用時間,最長以連續一週為原則,以免對配發保管者造成教學干擾。如有特殊需求者,經教務處管理者認可後,得視情況個別延長借用時間,如遇數量不足無法借用且無法協調者,則由教務處整體考量後判定設備借用順序。
- 單次借用行動載具的數量上限為31台,並以整車出借為原則,借用者領取行動載具設備時需檢視設備軟硬體狀況、清點相關配件(如皮套、充電車等)並填寫檢核單,以釐清相關責任。
- 若借用者有相關App使用需求,請事先向管理者申請,教務處將聯合資訊相關教師組成聯合管理小組,統一進行系統派送維護,時間不得低於七個工作天。
- 借用者在歸還設備前,應確認自行備份或刪除借用設備內之個人資料,以免造成個人資料遺失或外洩。各配發保管者及管理者不負資料保管及資料安全之責。
- 歸還設備時,各配發保管者應與借用者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齊全,若有損毀、遺失或人為疏失造成設備損壞應主動告知,借用者視情節狀況,需負賠償責任。
- 因應防疫,每次設備歸還之後,各配發保管者應進行設備之清潔與消毒後再借出。
- 配發保管者,應善盡配發設備(行動載具及充電車)保管之責。在做好相關保護措施下,來自第三方、不可控之外力、非人為情況、以致設備遭受損壞,配發保管者無需負賠償責任,遇突發事件,應通知管理者協助處理,不得怠惰。但本案非THSD方案(Take-Home Student Device),配發保管者不得任意讓學生將行動載具攜帶載具回家使用,若因此發生設備損壞遺失,配發保管者需負連帶責任。
- 為維護校園軟硬體系統與網路正常運作,非經資通安全小組許可且取得合法授權之軟體,任何人不得自行加裝於行動載具。若有違反事宜者,所有法律後果當自行負責。
- 進入網際網路時須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並不得從事不當行為。
- 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各項法律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所有的行動載具及週邊設備均應愛惜使用,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若因不當使用而導致設備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配發保管者應指導使用者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行動載具,並善加維護保管,若借用之行動載具設備發生以下故障等相關問題時,依情境判斷可歸責之對象(管理者、配發保管者、借用者、使用者)後,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設備硬體於配發保管/借用期間因人為操作不慎損壞、污毀等問題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 相關配件有遺失或損壞者,照價賠償。
-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置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照價賠償。
- 為符合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建置意旨,配發保管者 (或借用者)應積極協助行動載具融入教學相關成果展示,提供教學設計(教案)、課堂資料照片、學生作品等。
- 設備借用者應準時完成歸還,若經登記逾時未歸等情形、經教務處認定情節重大,得取消其借用權利。
- 遇有特殊情形(疫情等),依法定程序組成之緊急應變小組得統一收回設備專責處理,配發保管者、借用者、使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