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南市市有財產檢核要點規定,機關管理財產(含物品)依規定每年須定期盤點清查,本年度從 109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9 日辦理例年性財產盤點工作,請各財產管理人員依據盤點清冊表列財產及物品,逐項點清查。
二.清查完畢後清冊最後一頁加蓋保管人職章,如有不堪使用且已達使用年限者可申請報廢,並請於盤點清冊備註欄位註明,以利一併辦理報廢手續。
三.盤點完成後請各財產管理人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前請交回盤點清冊,並於 7 月 3 日上午 10 時會同會計人員財產盤點結果抽查,屆時請各財產保管人員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