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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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83400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刪除教師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