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排序 |
資格說明 |
繳驗證件 |
錄取方式 |
第一順位 |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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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為列冊低收入戶之新生。 |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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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已有兄姐(不含應屆畢業生)在本校就讀之新生。 |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
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
第四順位 |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有居住事實之新生。 |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
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
註 1 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註 2 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居住證明文件之持有人須為學生之父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等。
註 3 指水費、電費、電話費、自來瓦斯費等繳費單據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資證明確有居住事實之文件。
陸、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