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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沈淑芬 - 新生入學 | 2017-03-09 | 點閱數: 3406
  • 本校基本學區:永康里、正強里、埔園里、東橋里 18-27鄰、網寮里 1-3 、 11-17 、 26 鄰
  • 入學管制順位:

順位排序

資格說明

繳驗證件

錄取方式

第一順位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1.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2.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第二順位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為列冊低收入戶之新生。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第三順位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已有兄姐(不含應屆畢業生)在本校就讀之新生。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第四順位

全戶註 1設籍本校基本學區且有居住事實之新生。

一、當年度入學通知單

二、戶口名簿正、影印本

三、並持有下列證件之一: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正、影印本註 2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影印本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影印本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註 3

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

註 1 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註 2 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居住證明文件之持有人須為學生之父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等。

註 3 指水費、電費、電話費、自來瓦斯費等繳費單據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資證明確有居住事實之文件。

  • 登記日期及地點
    • 日期:(依教育局公告)
  •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川堂
  • 注意事項
    • 本校為總量管制學校,就讀本校之學生須全戶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 招生採登記制,並依入學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時間先後依序錄取,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 登記七天後公告錄取名單,因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由本校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 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鑑定學生、依藝術教育法或國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立專班學生,不受本要點學區限制,惟仍需遵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述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
    • 依「本市 106學年度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小學鑑定簡章」規定,不受理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小學

陸、其他

  • 新生登記作業時需繳交相關證件請事先備妥,若有證件或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
  • 學生在就學期間,若戶籍遷離本校學區者,應即轉學至所屬學區內之國小就讀。
  • 學期中異動後之缺額,由備位學生依序遞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