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局(處)督導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 110 年 5 月 17 日衛部救字第 110001523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一事,請各局(處)依旨揭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