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5 月 21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00085427C 號函辦理。 二、請依本公告事項執行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民眾落實中、小學校園周邊禁止補教業者發放傳單或文宣品、娃娃機業者應暫停營業等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