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邱幸儀 - 輔導處 | 2021-09-02 | 點閱數: 397

一、報名資格:
(一)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般生學生家長、現任志工媽媽、有意願工作者等,具有相關助理員經驗者優先遴選。
(二)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 年 9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採親自送件(含 110 年 9 月 7 日前送達)填妥報名表(如附件 1 ),送至本校輔導室辦理,報名時須檢附身份證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擇一)及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正本、疫苗施打證明正影本或提供 3 日內快篩試劑檢測證明,現場驗畢後歸還,不接受通訊報名。
四、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電話: 06-2324462 轉 941(特教組),地址: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 637 號。
五、甄選事項:
    (一)甄選日期: 110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
    (二)甄選方式:一律採取書面審查
    (三)甄選地點:本校輔導室。
    (四)審查資料:報名表、身份證件影印本、最高學歷、提供疫苗施打或 3 日內快篩試劑檢測等證明文件影印本、自傳(含相關經歷)。
六、工作內容:
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七、錄取公布:110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並電話個別通知。
八、附則:
(一)本計畫依審查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錄取 1 名助理員僱用期自 110 年 9 月 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免繳報名費。
九、報到:
(一)報到日期:110 年 9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二)報到地點:永康國小輔導室
十、遴用:
(一)僱用期間:僱用時間110 年 9 月 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需視補助款項額度與經費執行狀況,決定與調整服務日數;經費由市府專款補助,惟當進用原因或經費來源消失時,將同時無條件解聘。
(二)僱用薪資:本案僱用之特教鐘點助理員,依市府公告核定方式支薪,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每小時以 160 元(勞健保依勞基法規定辦理),每天服務 3 小時,依實際需求安排,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俟市府核定做調整,總薪資不超過市府核定費用。
(三)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並應依規定辦理勞保(含職傷)、健保及勞退。
(四)候用特教鐘點助理員如欲於僱用存續期間內辭職,應於一週前以書面通知本校,遺缺由備取遞補。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十一、注意事項:
(一)如發生偽造報名證件,取消該員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1.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2.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3.其他。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內之條文細項規定)
十二、本規定不及詳備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