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臺南市教育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 187411 號公告辦理。
二、轉知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 19 防疫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附件。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人員管理第 3 點:指導人員及學生名單應確實造冊及控管,以固定人員方式練習,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二)指導人員與學生練習期間注意事項第 2 點:考量吹奏、合唱類因排練需要無法全程佩戴口罩,得於演奏(唱)時暫時脫下口罩,但應於不需演奏(唱)時隨即戴上口罩。
四、請隨時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教育部、教育局之最新防疫措施,適時滾動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