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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810

臺南市政府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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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5027066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270663A00_ATTCH1.docx)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本府以 102 年 7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20651966 號函轉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