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一)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
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
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四、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將申請書、身分證明 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於111年 3月 10日(四)前送至教務處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請於下學期 111 年 4 月 11 日(一)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另才藝優秀獎學金受理之獲獎期間為 110 年 4 月 16 日至 111 年 4 月 15 日前,未在獲獎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
若於申請 截止日後學生才獲得獲獎證明,請盡速寄送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