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 111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10312207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教育局於 111 年 3 月 2 日函示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後於 111 年 3 月 3 日發函廢止該函示。
三、有關佩戴口罩規定請恢復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四、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五、檢附臺南市教育局公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