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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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4084959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附件二(0849595A00_ATT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 5 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