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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柔分 - 教務處 | 2022-03-18 | 點閱數: 145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  申請之(一年級  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三.申請日期:至 4/7 止

四.檢附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成績單。
(三)戶籍證明。
(四)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