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 申請之(一年級 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三.申請日期:至 4/7 止
四.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