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本次提報對象為 111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 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
五、收件日期:及日期至 4/26 日,逾期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