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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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40452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彰化縣政府重申有關有意介聘至彰化縣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8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883 號函辦理。
二、如有意介聘至彰化縣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彰化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惠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