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7 月 22 日衛部口字第 1112060158C 號函辦理。
二、旨案涉學童就診修正事項如下:
(一)兒童牙齒塗氟: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視為就醫憑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並於黃卡加蓋院所戳章,服務對象未攜帶黃卡,不得提供此服務。外展至醫事機構外(如幼兒園)者之服務,亦同。
(二)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施作年齡條件:七十二個月≦就醫年月-出生年月≦一百四十四個月(即原施作年齡 6-9 歲,延長至 12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