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2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1100248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案係衛福部為精進相關實務執行作業,經再修正旨揭計畫,其重點除延長實施期程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刪除原「托育家園」規範,配合修正托嬰中心之設立規模由現行托育兒童須「超過 12 名」為「達 5 名」,且明訂員工未滿 2 歲子女及孫子女為優先收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