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30069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連同辦公時數逾 14 小時或每月逾 60 小時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旨揭服勤實施辦法,應報本府同意或備查,二級機關請經一級機關報府,區公所則經民政局報府,說明如下:
(一)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事前報本府同意。
(三)季節(週期)性專案:事前報本府同意,惟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有關辦公時數每日不受 14 小時限制或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各機關應審慎評估其妥適性,以維護公務員健康權。
四、查本府所屬各機關人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下簡稱分層明細表), 70 小時以內之專案加班由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報上級機關)、區公所核准,配合旨揭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各機關加班費時數未逾 60 小時者,於前揭分層明細表未修訂前,由各一級機關、區公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