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3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120039364 號函辦理。 二、貴校如有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該縣)之應屆畢業生欲返回該縣就讀所屬國中(不含私立國中)者,請填寫旨揭表格,於 112 年 3 月 13日(星期一)前通知註冊組或導師,俾協助辦理入學事宜。 三、有關該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表,請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服務網( http://www.hlc.edu.tw/)「公務資源-重要連結-新生入學資訊服務網-相關法規」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