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7日府社家字第112027813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46號暨1120106351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第十三條施行日期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兩修正案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請各校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