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府民政局 112 年 8 月 7 日南市民自字第 1121007369 號函辦理。
2.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適用於第 16 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網站建置「112 年選罷法修法專區」 https://web.cec.gov.tw/amendment112 , 整理民眾、政黨及候選人、選務人員應注意規定,並製作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
3.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