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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24-02-20 | 點閱數: 10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1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410 號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
(三)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 6 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證,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本局社會教育科(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


(一)113 年第 19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 2 ) 1 份。
(二)113 年第 19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表含佐證資料(請依各欄位填寫說明詳實填寫,須簽章)(附件 3 ) 1 份。
(三)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800KB 至 4MB ) 1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