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教育局公告 234604
貳、說明:
一、為表揚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特辦理本市 113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評選作業,請各校於 11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前踴躍報名參與,說明如下:
(一)推薦選拔標準:
1.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2.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二)推薦對象:
1.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2.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教保服務機構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3.各級學校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商調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且服務三年以上之教師。
(三)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內,以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請於 11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前寄(送)達承辦學校(郵戳為憑)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輔導室收, 709 台南市安南區梅花里 17 鄰安中路一段 703 巷 80 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3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跟承辦學校輔導主任電話確認(06-2460334 分機 1808)
二、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獎項者,五年內不得再接受本要點獎項之推薦。
三、檢附 113 年 2 月 16 日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及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件各 1 份(如附件)。
四、請欲送件者,於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6 時以前送件輔導室,以利召開特推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