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至 113 年 4 月 8 日。
二、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政府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三、獎學金相關訊息,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13.3.8 公告)下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