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415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現職公務人員擬擔任公職律師時,除須符合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含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外,其於領有律師證書後,尚宜具備有 2 年以上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或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擔任經貿談判代表、擬訂契約等法律事務範圍之業務,且期間須有代理訴訟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