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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24-09-09 | 點閱數: 63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415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現職公務人員擬擔任公職律師時,除須符合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含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外,其於領有律師證書後,尚宜具備有 2 年以上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或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擔任經貿談判代表、擬訂契約等法律事務範圍之業務,且期間須有代理訴訟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