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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邱幸儀 - 輔導處 | 2025-04-17 | 點閱數: 91

一、依據南市教特(三)字第 1140508147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說明:

1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2 、查特殊教育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學生或幼兒 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3 、倘貴校(園)學生或幼兒經觀察評估有明顯特殊教育需求,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應函報本局知悉,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