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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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5108763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1087639A00_ATTCH1.pdf)
主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渠等參加參訪研習時除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者外,其餘因不具因公情事,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