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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嘉琪 - 教務處 | 2016-11-29 | 點閱數: 436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2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162674 號函辦理。
二、請辦理教育實習之學校積極推薦具有實習輔導教師資格之現職教師參與。
三、另本研習開放中小學現職教師及師資生自由報名,請貴校鼓勵相關人員參與。
有意願報名的實習輔導老師請參閱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