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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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0476840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476840A00_ATTCH5.odt 、 0476840A00_ATTCH6.odt)
主旨:有關 106 年度臺閩介聘恢復但書機制相關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5 月 2 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 3 次)縣市籌備會會議決議,恢復「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但書機制。
二、爰上,倘教師符合前開資格有意願申請臺閩介聘者,請務必詳讀臺閩介聘相關規定後,於 106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並於前開期限完成志願選填,逾時不予受理。
三、本市國中、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依當學年度教甄簡章規定辦理。
四、檢附國中、國小介聘他縣市同意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