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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17-05-26 | 點閱數: 82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端午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本局暨所屬機關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倫理規範、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詳細內容詳見附件)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若為公部門活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