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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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4107819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1078197A00_ATTCH1.pdf)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