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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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4108828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88284A00_ATTCH1.doc 、 1088284A00_ATTCH2.docx)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 104 年 10 月 30 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