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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林三益 - 學務處 | 2018-02-22 | 點閱數: 1222

108 年學藝參賽優秀學生表揚(非體育類)

一、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偶戲)、「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二、本次提報對象為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申請日程:日起至 3/25 日(一)止,逾期不候

四、申請所需資料

       (一)自我檢核表(請自行下載後填寫完送至活動組)
       (二)佐證資料影本(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僅需呈現封面頁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三)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四)國際賽需附證明:核備文影本,教育部或行政院相關委員會或報經本局核備參賽。(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五、詳細資料請參酌附件。

六、請自行備妥資料後送至學務處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