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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偉明 - 學務處 | 2018-06-14 | 點閱數: 663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條例,本辦法前於 105 年 9 月 10 日發布修正條文在案。

二、本獎助金申請日期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截止,請轉知所屬符合資格者,務必於規定期間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三、各競賽種類申請次數之限制,國際競賽得擇 1 次最優成績申請;全國及本市競賽共得最優 2 次成績申請,但同時申請國際及全國競賽獎助金者,全國競賽僅得擇最優 2 次成

        績申請,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 1 次為限。

四、補充說明相關競賽之獎助金審核基準如下:

  1.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第 4 名至第 6 名,依教育部或高中體育總會主辦之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標準核發獎助金。
  2. 各項競賽之同一參賽項目組別,如又於同一組區分 A 、 B 、 C 、 D 等小組進行分組比賽並分別錄取名次者,視為表演賽,不予採計。
  3. 全國錦標賽之運動舞蹈競賽項目,依能力分組之職業公開組為最優級組,其餘職業新星、業餘、新人組等非最優級組,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依年齡分組之組別(如:壯年 A 、 B 組等),皆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
  4. 棒球競賽項目之硬式組(木棒組)為最優級組,其餘軟式組、鋁棒組等非最優級組依名次核發獎助金額 1/2 。
  5. 其餘規定請參閱本獎助金發給辦法。

五、申請人為本市各級學校學生及教練者,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可由原學校或就讀學校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體育團體或個人送

        件申請。

  • 請欲申請者於 7/20 前將資料繳交學務處體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