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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宸同 - 教務處 | 2018-12-27 | 點閱數: 973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107學年度下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  

一、、教育人中小學兼教師聘任級中等以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代理

職缺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聘期

備註

一般代理教師

(英語)

延長病假

1

2

108/2/11-108/6/30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訂為準)

科任,每週 20 節。教授科目:以四年級英語為主, 實際授課節數得依學校需求彈性調整之。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80

        ,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

        酌減或取消。

  •  

一、時間:

第 1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7年 12月 27 日至 108 年 1 月 2 日 16 時

第 2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8年 1月 3 日至 1 月 8 日至 16 時

第 3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8年 1月 9 日至 1 月 14 日 16 時

    二、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ykes.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學校校務資訊(http://www.tn.edu.tw/)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等)。

  •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或第

        3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

       ( http:// http://www.ykes.tn.edu.tw)公告。

第 1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7年 12月 27 日至 108 年 1 月 2 日 16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年 1月 3 日至 1 月 8 日至 16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年 1月 9 日至 1 月 14 日 16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電話: 06-2324462轉 910 。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及「切結書」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 1張,請貼於報名   

       表。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

       證之中譯本學歷證明文件。

  (五)甄選類科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六)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七)英語代理教師需具備以下英語專長證明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 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

   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

   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學分班者。

3.達到 CEF架構 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5.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四、方式:

 (一) 請符合資格有意願者務必於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二) 請將報名表、切結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影本、資格證書(含教師證、教學支援認證、修畢國小教育學程或大學學歷等影本) 、個人簡歷等資料於各招考公告時程內寄達或親自送到本校教務處,凡報名者寄送之相關資料恕不退件。校址: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637號;

           聯絡人:1教務處郭宸同主任 06-2324462分機 910 ;

             2教學組長王乃玉老師 06-2324462分機 914 。

     (報名時間如為假日,請事先電聯報名事宜)

  •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年者,不得

           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

  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次招考甄選日期

108年 1月 3 日上午 9 時 00 分

(請於上午 8時 30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2次招考甄選日期

108年 1月 9 日上午 9 時 00 分

(請於上午 8時 30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3次招考甄選日期

108年 1月 15 日上午 9 時 00 分

(請於上午 8時 30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柒、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審查: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最高學歷證明及各次徵選報 

      考資格條件證明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二、試教(50%)

         () 範圍:英語四年級自選一單元

        () 時間:每人8分鐘。

        () 試教現場無學生。

三、口試(50%)

        () 範圍:含教育理念、教師專業知能、相關教學經驗、口語表達能力、班級經營能力及參與學校行政意願為主。

       () 時間:每人8分鐘為原則,得由甄選委員視參加人數多寡調整之,並於試

              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四、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捌、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年 1月 3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年 1月 9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年 1月 15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文字方塊: 第 1 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 年 1 月 3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2 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 年 1 月 9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3 次甄選結果公告	108 年 1 月 15 日 15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成績通知:各次結果當日公告,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

   三、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 1月 3 日 17 時 00 分

第 2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 1月 9 日 17 時 00 分

第 3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 1月 15 日 17 時 00 分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身分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  

         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

         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

         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第 1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8年 1月 4 日上午 10時前、經第 2 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8年 1月 10 日上午 10時、經第 3 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8年 1月 16 日上午 10時前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並依通知時間辦理報到,否則視同放棄。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

    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

    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聘錄取之教師應依照本校實際需求,進行排課及職務分配,並積極配合校內外教學活動、行政事務協助。

六、申訴專線電話: 06-2324462(教務處)

七、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 06-2324462 (教務處)

八、考試相關事項: 06-2324462轉 910 郭宸同 主任 (教務處)

        06-2324462轉 914王乃玉 組長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