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4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 3 點辦理。
四、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五、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各階段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且不得補送件:
(一)第 1 階段: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前送件,並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9803)上傳申請名冊。
(二)第 2 階段: 108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前送件,並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9804)上傳申請名冊。
六、申請所需資料
(一)自我檢核表(請自行下載後填寫完送至體育組)
(二)佐證資料影本(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三)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四)國際賽需附證明:核備文影本,教育部或行政院相關委員會或報經本局核備參賽。(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請於 3/25 前繳交體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