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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垣芳 - 總務處 | 2019-03-05 | 點閱數: 4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2 月 15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022883A 號函辦理。
二、自 106 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為協助學校符合職安法相關規定,教育部長年以來辦理各類各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教育訓練、學校現況調查、輔導、查核、評鑑和認可工作,藉由輔導學校建立自主管理能力,使得校園安全衛生得以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