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林三益 - 學務處 | 2019-04-11 | 點閱數: 771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偶戲)、「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一、本次提報對象為 108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 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
   (四)紙本資料:由學校審核合格並完成行政程序核章後送至教育局

三、請於 4 月 26 日前將「自我檢核表」(附件 2 )、與佐證資料影送至活動組林三益老師,逾期不候,敬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