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24144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定有關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最大行駛速率及駕駛人應配戴安全帽等相關規定。 三、鑑於電動自行車逐漸普及衍生該交通事故頻傳,加強宣導有關騎乘電動自行車之規定,並持續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行的安全意識,以防範各類交通意外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