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之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相當名次者(由本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或最高等級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或最高等級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學期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