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兒園基礎評鑑 2.1.1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公告,並告知家長。
一、本園收退費基準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施行時間: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110年02月18日至110年06月30日止)
三、公告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備註:收費明細及收退費辦法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