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對象為 109 年 5 月至 110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 110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 賽事規模須符合申請表之活動性質認定賽事(請參閱申請表),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五、檢附文件
(一)自我檢核表(請自行下載後填寫完送至活動組)
(二)佐證資料影本(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正本自留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三)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四)國際賽需附證明:核備文影本,教育部或行政院相關委員會或報經本局核備參賽。(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六、第一階段申請日程:即日起至 3/31 日
七、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請申請人配合局端規劃表揚日期參與表揚大會,市長親自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