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2 月 24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100243623 號函發布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 月 22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100345567 號函修正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 月 11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100333215 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04年 9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四)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 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三、招生人數:可招生名額 74 名。
(核定招生數扣除舊生直升及特教舊生直升(含減收名額)及特教新生(含減收名額),可招生名額因涉及特教生鑑定安置相關程序,最後可招生名額以 4 月 27 日當天公布於臺南市 110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管理系統網站(以下簡稱公幼入園網站)https://kid.tn.edu.tw/kidadm/之名額為準。)
四、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
(一)填寫報名表,並蓋家長(監護人)私章或簽名。
(二)出示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各一份及優先入園身份佐證資料正本+影本各一份。 ※正本查驗後當即歸還,影本繳給園方,影本請事先準備,本園不提供影印服務。
五、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第一次入園登記:於本校禮堂辦理。
登記日期:110年4月27日(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抽籤日期: 110年 4 月 29 日(四)上午 9 時起。
榜單公布: 110年 4 月 29 日(四)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
報到日期: 110年 4 月 29 日(四)上午 11 時至 110 年 4 月 30 日(五) 上午 11 時止,請至本校禮堂門口辦理報到,需繳交登記收執聯、預防接種注射卡影本。
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登記日期: 110年 5 月 5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抽籤日期: 110年 5 月 7 日(五)上午 9 時起。
榜單公布: 110年 5 月 7 日(五)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站。
報到日期: 110年 5 月 7 日(五) 上午 11 時至下午 3 時止。
註冊日期:配合 110學年度國小部註冊時程辦理。
六、抽籤方式及程序:
(一)全市統一電腦抽籤。
(二)因應防疫考量不開放現場觀看;於公幼入園網提供線上查詢及抽籤直播(直播平台入口屆時將公布於公幼入園網)。
七、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請參閱登記資格及須檢附之佐證資料表)
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身心障礙。(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持臺南市 110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2.低收入戶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子女。
4.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育有 3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3.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
4.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一)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二)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三)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四)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五)五歲一般幼兒。 (六)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七)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八)四歲一般幼兒。 (九)三歲一般幼兒。
九、說明事項:
(一)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請家長於登記時註明雙(多)胞胎之錄取順序,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將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如剩餘 2 名正取,被 3 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
(二)雙(多)胞胎幼兒若要進行併籤須為相同資格(例如:皆符合第三優先)始得併簽登記。
(三)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完成後,將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全數抽完),電腦抽籤作業完成後,即於公幼入園網站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
(四)各園完成第二次新生入園抽籤作業後,仍有缺額時,得以受理登記方式補足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幼兒入園就讀,並應以需要協助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五)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不佔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 2位特殊幼兒之名額。各班已有 2 名經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時,得轉介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至他園登記,若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家長同意以一般生辦理入園登記時,各園亦不得拒絕其登記。
(六)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以每班安置 2名且每名特殊幼兒減收 2 人為原則;另每班每招收 1 名身心障礙幼兒,由鑑輔會減收 2 人為原則,若減收名額須調整得於 110 年 4 月 9 日前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後(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 20 名),於 110 年 4 月 9 日前將各園減收人數回報至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留存園內備查。
(七)經本市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如至其他公立幼兒園登記,應向原安置園所或他園申請放棄安置切結,他園始得受理;安置切結書由原安置園所或他園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0年 4 月 27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回傳特教中心後,該生即為一般身分幼兒至他園登記,未具優先入園身分。
(八)經本市 110學年度跨階段教育安置入公幼之身心障礙幼兒,若未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110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報到,也未申請放棄安置,則身份保留至 110 學年度開學日。
(九)各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特教舊生直升幼兒(含減收名額)及依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可招收名額於第一次入園登記前一週公布(110 年 4 月 19 日~4 月 23 日)。
(十)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非經簽署切結書聲明放棄不得於第 2園登記;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十一)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十二)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 111年 2 月 28 日止。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簡章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